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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名换姓,职工工龄缩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26 点击次数:1136

在单位辛苦工作4年终于被“扫地出门”,和企业算账时却发现自己的“工龄”竟然平白无故地少了3年!徐先生无奈求助于法院,终于把自己无端“消失”的岁月找了回来。

30岁的徐先生从1999年3月起在南京一家贸易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其间一共签过3次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7月,第3次合同尚未到期,变故却接踵而来。先是徐先生突然接到公司的调令,要求他立刻到苏州分公司报到;然后是徐先生不满公司长期要求自己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却不付加班工资,向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接着,微妙的事情就发生了,公司突然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徐先生开除。徐先生不肯罢休,向区劳动仲裁委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后因对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服,徐先生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法庭上,公司拿出两份名称不同的营业执照,表明自己的第一个观点:自己是2002年才成立的新公司,而在此之前和徐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某集团公司南京分公司。虽然在自己成立时曾声明接受了上述集团公司南京公司的债权债务,劳动关系却没有继续,因此徐先生在本公司的实际工作时间还不到1年。

徐先生认为,按照公司的说法,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重要依据“工龄”便无端少了3年!而事实上,现在公司与以前公司的法人、住所地全都没变,是两块牌子的一个单位。这个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同,认定徐先生是根据公司的统一安排,由以前的公司转入现在公司的,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认为应当将徐先生在两个公司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

公司的第二个观点是:自己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徐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符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无须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法院审查了相关证据后认为,公司调整职工的工作内容,应当先和职工进行平等、善意的协商,达成一致后才能变更。否则职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工作时间4年,一次性支付给徐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

法官点评:单位改名难逃责任

现实生活中,与徐先生有相同遭遇的劳动者还有不少。据记者了解,还有更为极端的案例发生在一个颇具规模的上市公司里。这家公司的总部在外地,1991年就在南京设立了办事机构,在以后的10多年间,办事机构不断高薪引进人才,机构名称也以平均2年换一个的速度发生着变化。直到2002年,总部借口“销售业绩差”打算关闭这个机构,并开始以各种名目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纠纷逐渐升级甚至闹上法院,双方在计算补偿金年限时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按公司说法最多按2年计算,职工却认为应该从1991年开始算起。但这两种标准对其中资格最老的一位职工而言,补偿金额起码相差10余万。最终法院还是依据《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支持了职工的请求。

南京市中级法院劳动争议合议庭的法官指出,从这个小案例可以看出,《劳动法》是一部真正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任何企图规避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小动作”最终都是不能得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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