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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律师:离婚后擅自更改女儿的名字,法院判决改回原姓名

来源:嵊州律师网    作者:嵊州律师    时间:2016-11-08 点击次数:1353

  离婚后擅自更改女儿的名字,法院判决改回原姓名。

  家住黄石市的黄某,得知前妻李某擅自更改了女儿的姓名,多次找李某理论,但李某不予理会,无奈之下黄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女儿的原来的姓名。10月20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前妻无权自私更改孩子姓氏。

  李某黄某2013年结婚后生育了一女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6年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孩子由妻子张李某抚养。之后,李某未经前夫黄某同意,私自到天水市 安局麦积分局将女儿姓名更改,且拒绝黄某探望孩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子女由李某直接抚养,但黄某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 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而李某未经黄某同意,单方变更其子女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黄某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户籍登记机关将其女儿姓名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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