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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律师:外地车进京被罚,司机起诉交警大队立案

来源:嵊州律师网    作者:嵊州律师    时间:2016-11-09 点击次数:1429

   北京限制外地车进京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但近日,有外地司机因此将执法机构诉至法院。据笔者了解,11月3日,北京东城法院已立案受理此案。究竟情况怎么样呢,嵊州律师吴丹为您详细说明。

  2016年10月16日早晨,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王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罚单显示,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做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王女士告诉财新记者,当时她向交警询问处罚依据,对方称“不服处罚可以起诉”。王女士遂将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诉至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她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原告的基本人权和路权”。东城法院认为此案符合起诉条件,于11月3日决定立案。

  财新记者查询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罚款。

  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都未对外地车驶入长安街作出规定。执勤民警做的处罚是将交管局的规定强行加到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规定里,“驴唇不对马嘴”,于法无据。

  2014年3月,北京市交通委、环保局和交管局局联合发布《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下称《通告》),北京交管局根据《通告》的交通执法要求,进行处罚: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处罚,并记3分。而王女士被罚的10月16日系星期日。

  包音泰称,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处罚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能算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交管局的处罚明显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公民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定,任何政府不能出台相关措施限制物权的使用。

  限制外地车进京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2010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持有进京通行证件的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此后,外地车进京政策日趋严格。2014年3月,北京将未办理进京证的外地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六环路以内,同时明确今后只办理有效期为7日并最多延长5日的短期进京证,而办理进京证的各办证点也移至六环路外。2015年11月27日起,外地车每天6时到22时禁止在二环路(主路)行驶,此外,长安街以及延线国贸桥到新兴桥之间路段、天安门周边路段,每天6时至22时也禁止外地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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