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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靓颖怒告杂志社索赔百万

来源:嵊州律师网    作者:嵊州市律师    时间:2016-11-10 点击次数:1323

新京报快讯(记者刘洋)因在一篇名为“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的文章中被称“小三”、“土”,知名歌手张靓颖将《北京青年》杂志社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金百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方答辩表示,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不认为构成侵权。

张靓颖表示,《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体,上述文章发表后,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上述报道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其名誉。张靓颖认为,张纳侵犯其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费用7万余元。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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