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用裸照威胁学生,要分手须再发生8次关系。检方以强奸罪起诉该教师。未成人在遇到威胁时,应当如何获得法律上的帮助呢?
正义网赤峰11月23日电 日前,内蒙古敖汉旗检察院从快批捕一起教师强奸女学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敖汉旗某中学的教师。2014年3月份,郭某某通过QQ附近的人认识了当时同在某中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还是个未成年学生,经不住教师郭某某的甜言蜜语诱惑和教师身份的压力,二人开始断断续续地接触。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已有家室的郭某某确立了情人关系。
两年来,郭某某经常以教师和长者的身份教训、威胁、强迫张某某,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频发,争吵不断。张某某渐渐看清郭某某不是好人。2016年8月份,张某某向郭某某提出了分手,郭某某不甘心就此罢手,以传播二人的裸照为筹码,威胁张某某不准分手,并强迫要求张某某必须与其再发生八次性关系,否则就将裸照在网上及其亲戚朋友之间传播。由于张某某法律意识还不强,又是个未成年学生,迫于这些压力,张某某被迫三次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二、郭某某因强奸罪被捕
案发后,敖汉旗检察院在侦查部门报捕的当天,就做出了快速批准逮捕教师强奸学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决定。由于两人交往时,张某某以超过14岁,不能认定郭某某强奸幼女。
强奸幼女罪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罪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
又因为张某某在分手前与郭某某发生关系处于自愿,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检方以强奸罪起诉郭某某的理由是,在张某某提出分手后,郭某某以传播张某某裸照为由相威胁,使张某某产生了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绪,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系不自愿发生,郭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述“胁迫”手段,应认定为强奸。
三、未成年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嵊州市律师吴丹表示:未成年人对于生活环境、法律规定、危险判断等都缺乏一定的经验,面对不法侵害和威胁时,容易被侵害人欺骗,受害后不敢声张,怀疑是不是自己犯错或是犯罪,反而使得侵害人更加嚣张,造成反复伤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法律援助十分必要。
为此,敖汉旗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绿色通道保密”电话,电话设在未检科和控申科两处,如果学生或学生家长有求助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拨打“绿色通道保密”电话,敖汉旗检察院将做到依法、保密、安全、可靠、有效。同时,敖汉旗检察院将进一步完善学生、家长、学校三方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联合机制。
未成人年可以通过国家未成年网站,如“青少年维权网”,“中国文明网”等网站的电话或者在线咨询等获得帮助。遇到不安害怕的事情,可以拨打110寻求帮助。也可以找社区的居委会等求助。
同时,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法律网站免费咨询电话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合法网站一般都也不会搜集你的个人信息,不用担心过于事情“暴露”。了解自己的行为、对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由哪些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可以帮助你尽快合法摆脱侵害,回到正常生活。